(2014)梅执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昕与曾召山附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昕,曾召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刑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刘昕,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召山,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昕与被执行人曾召山附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梅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傅炳林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起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