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康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841号原告康某,女,1991年5月30日,汉族.被告秦某,男,1973年12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某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康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新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