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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峥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172号罪犯李峥,男,40岁(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济南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26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35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0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3月25日提出对罪犯李峥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李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李峥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峥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峥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峥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7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原判罚金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