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丽丽与被执行人刘树军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丽丽,刘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205-1号申请执行人董丽丽,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刘树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丽丽与被执行人刘树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车辆,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车辆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民峰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如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