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465号原告颜某某,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被告菅某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