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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465号原告颜某某,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被告菅某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