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华,朱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228-3号申请人:王玉华,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市铜庄五区12栋302室被执行人:朱以明,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市香格里拉城市。王玉华与朱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中民二终字00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朱以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朱以明名下财产1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