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孔新平与王栓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新平,王栓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孔新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6日。被执行人:王栓牢,又名王强,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2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新平与被执行人王栓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庄朱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栓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栓牢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庄浪县人民法院(2014)庄朱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被执行人王栓牢向申请执行人孔新平给付租赁费欠款及利息28447.00元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孔新平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王栓牢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利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王栓牢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李江平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喜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