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8号原告蔡某。被告张某。原告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1月,原、被告分别投资成功大道租房经营水暖配件生意。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婚前又缺乏足够了解,导致共同生活未能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脾气暴躁,无故打骂原告,且与异性有暖昧关系,原告生病被告不给钱医治,2014年3月17日我搬出租房另住,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起诉要求离婚,返还我投资金。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的,如果对方坚持要求离婚,那么我们开的门市部没有她的份额。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与被告张某于201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分别投资在城关开一水暖配件门市部,原告蔡某已经从水暖配件店拿走15000元现金,因开水暖配件店双方欠有债务。2014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分居,原告蔡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求,后原告又于2014年12月23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依法准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投资经营的水暖配件门市部盈亏情况双方未进行结算,待结算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蔡某要求离婚,被告张某同意,依法准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蔡某、被告张某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晓莉审判员 周小巧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青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