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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234号原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彭天源,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金 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亚娜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