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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一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瑜与王微沂、马桂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微沂,马桂玲,王瑜,古滕棋社,滕州市英皇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王洪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微沂。委托代理人:王玉亮,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兆杰,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桂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瑜。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古滕棋社,住所地:滕州市西新路西侧。负责人:王微沂,社长。原审被告:滕州市英皇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新兴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洪卫,经理。原审被告:王洪卫,滕州市英皇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经理。上诉人王微沂、马桂玲因与被上诉人王瑜、原审被告古滕棋社、滕州市英皇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州英皇公司)、王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枣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微沂的委托代理人王玉亮、樊兆杰,被上诉人王瑜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马桂玲、原审被告古滕棋社、原审被告滕州英皇公司及原审被告王洪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贷合同自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出借款项时生效。从涉案王瑜向借款人提供出借款项的情况看,其并非一次性向借款人支付出借款项。原审对出借人实际提供出借款项的时间及数额等事项(具体包括:涉案出借款项分几次支付、每次支付的时间及金额等情况)未予查清。关于利息的计算,应自出借人实际提供每笔出借款项之日,依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分笔分段计算。因原审未查清上述事实,无法确定借款人已偿付款项中抵扣本金及利息的数额,也无法确定涉案欠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上述情形属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枣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邱建坡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