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志江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保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江,性别:××,××族,农民,捕前住曲阳县邸村乡西邸村。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高宏图,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冀保检公诉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江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亚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增顺的诉讼代理人田桩、被告人张志江及其辩护人高宏图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志江之女张某辛与李某戊解除同居关系后,李某戊经常找张某辛滋事。张志江从家中携带一把杀猪刀到曲阳县恒州镇天地嘉园小区张某辛住处,陪伴张某辛。2014年8月21日20时许,张志江在曲阳县恒州镇轩和家园小区门口杨某甲的麻将馆门前遇到李某戊,二人发生争执,张志江用携带的刀子向李某戊胸、肩、面等部位刺数刀致李某戊死亡。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李某戊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志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志江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未予辩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志江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低,且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被害人李某戊对于案件的引发有一定过错,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志江之女张某辛与李某戊解除同居关系后,李某戊经常找张某辛滋事。后张某辛将此事告知其父张志江,张志江从家中携带一把杀猪刀到曲阳县恒州镇天地嘉园小区张某辛住处陪伴张某辛。2014年8月21日20时许,张志江携带杀猪刀在曲阳县恒州镇轩和家园小区门口杨某甲的麻将馆门前遇到李某戊,二人发生争执,张志江用携带的杀猪刀连捅李某戊数刀,致李某戊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志江供述,其女儿张某辛和曲阳县灵山镇杏子沟村的李某戊在几年前没办结婚证就一起同居生活,并生育一个女孩。李某戊经常打张某辛。后张某辛和李某戊离婚,李某戊说张某辛拿了他几百万块钱,经常去找张某辛,向她要钱,张某辛稍微说些让他不满意的话他就打张某辛。还把其妻子张某乙打的嘴上缝了好几针,头部也打肿了,并把张某辛打成了耳穿孔。案发前几天张某辛说自己一个人在家害怕李某戊再找事,其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一把杀猪刀到了曲阳县天地嘉园小区张某辛的家里陪着她。2014年8月21日下午,其和张某辛从窗户看见李某戊正站在小区幼儿园西边骂,其没敢下去。晚上吃完饭后,其把杀猪刀放在自行车车篓里,骑着自行车出去转,走到一个小区门口处时,其听到路边有人叫张志江,其一看是李某戊,李某戊骂着说:“看我怎么收拾你们一家子,你闺女欠我几百万”。其拿起杀猪刀,把车子往路东边一扔,就朝李某戊走过去了,到他跟前,其拔掉用纸做的刀鞘,拿刀朝李某戊身上捅了一刀,李某戊与其反抗,其就拿刀子刺他,后来,李某戊不反抗了。其在路边推起自行车骑上往回走,其给张某辛打电话说刚才碰见李某戊,其扎了他几刀。到了张某辛的住处后,其把杀猪刀扔在电动三轮车上,骑车往老家走,走到雕刻城转盘南边时,把杀猪刀和刀鞘扔在了地上。次日凌晨,其大儿子、大儿媳、二儿子都从外地赶回来了,其把发生的事都给他们说了,他们都劝其自首。杀猪刀是几年前买的,后来李某戊老是找张某辛的事,其就打算用这把刀防身,防备李某戊再找麻烦。其用纸把刀刃包起来,外边用胶带缠着做了个刀鞘。这把刀刃长二十多厘米,单刃,木柄。(出示提取的纸质刀鞘照片让其辨认)是我扔掉的那个刀鞘。2、证人王某丁证言,2014年8月21日18时30分许,李某戊和其丈夫在一个桌上打麻将。当日20时许,李某戊出了棋牌室的门,两分钟不到,其就听见外边有人嚷,后看见李某戊背对着棋牌室的门口,一个男子正打李某戊的胸腹部,打了几下子,李某戊就倒在地上了。3、证人杨某甲证言,2014年8月21日17时许,李某戊一个人来到其开的麻将馆,一直到20时,李某戊说出去打个电话,就拿着手机出了麻将馆的门。大约半分钟,听到外面有人吆喝,其出门看到两个男子面对面站着,其中一个个头比较低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刀正在冲另一个男子的胸口上刺。后来其看到有一名男子趴在麻将馆正门口前边,头朝麻将馆的方向,脚朝东,身子下面有血。有人说趴着的人是李某戊。4、证人李某丙、王某乙、齐某证言,2014年8月21日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其三人与李某戊一起在麻将馆打麻将,至20时许,李某戊就出去了,没过几分钟其听见外面有一个男子在叫唤,出去看见一个人在麻将馆门口躺着,下面有很多血。后来知道那个人是李某戊。5、证人张某辛证言,其和李某戊是2008年结的婚,但没有办理结婚手续,2013年10月份离的婚。李某戊经常打其,找其滋事,其让父亲张志江给其做伴,张志江在其家住了大概三四天。2014年8月21日下午,李某戊曾经到其楼下骂街,其父女都挺害怕。2014年8月21日19时许,张志江出去溜达着玩。其和女儿到小区西边的燕燕超市,逛了大概15分钟左右,张志江给其打电话,说没带钥匙,让其回家。回家后,张志江说要回老家。其感觉父亲挺反常,就开着车跟着。到南环转盘其拦住了父亲,问到底怎么回事。张志江非常急躁,说他和李某戊打架了,拿着刀子把李某戊弄伤了。不久王某丙给其打电话说李某戊死了,其知道父亲把李某戊杀死了。其父亲出门时是骑自行车走的。在和李某戊离婚后,李某戊多次殴打并致其住院,还打过其母亲好多次。6、证人张某壬证言,2014年8月21日21时31分,张志江给其打电话,说他跟李某戊打架,用刀捅伤了李某戊。7、证人张某戊证言,2014年8月21日晚上,其父亲张志江在曲阳县恒州镇天地家园小区附近用刀把李某戊捅死了。李某戊平时就酗酒、吸毒,殴打其姐姐张某辛,使得其一家不得安宁。8、证人张某癸证言,2014年8月22日,其和妻子张某壬、弟弟张少锋、妹妹张某辛送父亲张志江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其父亲2014年8月21日把李某戊打伤了。李某戊和其妹妹离婚后,还经常找其妹妹的事。9、证人张某乙证言,李某戊对他们很不好,和张某辛离婚后,多次找张某辛的麻烦,张某辛稍微不对他的心思就打张某辛,2013年在雕刻城转盘附近李某戊将其和张某辛都打得住进了医院。(出示提取的张志江的衣服)辨认出其丈夫张志江投案时所穿的衣服。10、证人张某子证言,李某戊经常找到张志江的家里打张某辛,还打过其姐姐张某乙。11、证人王某丙证言,2014年8月21日晚上其路过滨河路时,听说李某戊被人捅死了,给张某辛打电话,张某辛哭着说:“这是我爹做了傻事了”。张某辛和李某戊关系不好,离婚后还经常吵架,以前李某戊打过张某辛几次,其经常去他们那儿劝架。12、证人张某庚证言,2014年8月21日17时许,我在我的麻将馆里听到外面有男的在骂街,从窗户看到李某戊在小区里面的幼儿园旁边骂街,我听到说:张某辛你不跟着我,就让你们一家活不了。骂地很难听。李某戊大概骂了十分钟左右。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曲阳县城内西北部北关滨河南路杨少辉棋牌室门前,棋牌室门前便道上及相应位置的路面上在625cm×415cm范围内散布大量血泊及滴落血迹。在便道血泊处提取血迹一份、在便道南侧提取滴落血迹一份、在便道北侧提取滴落血迹一份、在公路路面上提取滴落血迹一份,在棋牌室门前便道上提取烟头一枚。14、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体表检验,在右面部、右胸部、右胸侧壁、右肩部、右肩背部、右腕部、右手背、右手拇指、右手食指、左上臂后侧、左前臂背侧、左手虎口处、左手背、左手小指、右膝部、左大腿后侧、左膝内侧等部位有1cm×0.5cm至6.5cm×1.5cm面积不等的创口,且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无组织间桥。解剖检验,右胸部创口致第7肋软骨骨折,进入胸腔贯通右肺上叶,入口大小为4cm×0.5cm,出口大小为8cm×0.5cm;右胸侧壁创口由第2肋间进入胸腔,致右肺上叶4cm×0.5cm破口。鉴定意见,李某戊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提取死者心血、胃内容、双手指甲备检。15、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报告书载,在李某戊胃内容物检材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碱性安眠药、毒鼠强成份。16、提取笔录:(1)2014年8月22日,提取张志江自首时穿的白色半袖背心一件,黑色松紧带运动裤一条,黑色布鞋一双。半袖背心左侧下方有疑似血迹(提取)。(2)2014年8月22日,在曲阳县雕刻城转盘南侧金石图文对面小路提取张志江作案后扔掉的纸质刀鞘一个。(3)2014年8月22日,提取张志江的血样一份。(4)2014年8月22日,提取张志江作案时所骑的自行车一辆及自行车车筐内的彩色纸张。纸上有疑似血迹(提取)。(5)2014年8月24日,提取李某甲的血样一份。17、辨认笔录证实:(1)2014年8月26日,辨认人张志江在12张不同男子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戊就是2014年8月21日晚上被其持刀杀死的人。(2)2014年9月22日,辨认人张志江指认曲阳县城内北关滨河南路某和家园小区门口北侧麻将馆门前就是其2014年8月21日晚上杀害李某戊的地方。(3)2014年10月7日,辨认人张志江指认曲阳县雕刻城转盘南侧金石图文对面的东西小路北侧墙根处就是其2014年8月21日晚上扔掉杀猪刀及刀鞘的地方。(4)2014年8月22日,辨认人杨某甲在10张不同男子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戊就是2014年8月21日晚在自己的麻将馆打麻将,后被人用刀捅死的人。(5)2014年8月26日辨认人张某辛在12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戊就是2014年8月21日晚被杀害的其前夫李某戊。18、调取证据清单:天地嘉园、轩和家园小区监控录像。分别显示,(1)8月21日19时25分张志江骑带车筐自行车离开天地嘉园小区(居住处),20时7分返回;(2)8月21日20时轩和家园小区门口人群聚集,同时朝画面左方观望。19、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1)棋牌室门前便道上的血泊、棋牌室门前便道南侧血迹、棋牌室便道北侧血迹、棋牌室门前马路上的血迹、张志江上衣布片上血迹、汉风雕塑职业培训学校北侧东西道上北沿处纸制刀鞘上血迹、张志江裤子布片上血迹、张志江左脚鞋上血迹、张志江右脚鞋上血迹、张志江自行车车筐内纸上血迹为李某戊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2)不排除李某甲和李某戊存在单亲遗传关系。20、报警案件登记表显示,(1)2013年5月19日,张某乙报警称其女婿李某戊将其女儿张某辛打伤,又打了自己后跑了,张某乙领着民警在树丛中找到了张某辛送去了医院。(2)2014年8月20日13时,张某辛开着一辆红色的越野车来到曲阳县恒州派出所报警称,其前夫李某戊开一辆红色的轿车追赶她,并称李某戊在派出所大院外边,该所民警到大院外查看,未发现李某戊。21、(1)张某辛住院病历载,2013年5月19日,张某辛入曲阳县第三医院,诊断:头部软组织损伤;眼睑软组织损伤;面部皮擦伤;左肘部皮擦伤。(2)张某乙住院病历载,张某乙于2013年5月19日入曲阳县第三医院,诊断:头部软组织损伤;口唇软组织裂伤。22、曲阳县恒州镇派出所出具调解书、保证书、撤诉状各一份,(1)调解书载,2011年8月4日下午,李某戊对妻子张某辛在家中殴打,致张某辛受伤,现经协调,张某辛不再追究李某戊的责任,李某戊保证今后不再违反,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从重处罚。(2)保证书载,我叫李某戊,我今后保证不再动手打我媳妇张某辛,如有违反愿从重处罚。(3)撤诉状载,我叫张某辛,2011年8月4日,我在家中被李某戊打伤一事,经人说和,已调解处理,我撤诉,不予追究李某戊的法律责任。23、曲阳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载,违法行为人李某戊,2014年8月初的一天,李某戊在自己的车上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8月2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恒州镇派出所抓获,经对其尿液检验呈阳性。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4、到案经过,2014年8月21日20时许,曲阳县公安局恒州刑警队接到曲阳县恒州镇孟良河西街35号楼1单元302室的王某丁报警称,一个叫伟亮的男子被杀死在曲阳县轩和家园小区附近杨敬敏开的棋牌室门前。在侦查期间,张志江于2014年8月22日9时10分在其子女及儿媳的陪同下到该队投案称,其于2014年8月21日晚上持刀将李某戊杀死。25、张某辛与李某戊2013年9月13日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辛、李某戊于2008年12月24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人于2009年6月8日生女儿李某丁。判决内容为,女儿李某丁由张某辛抚养;李某戊按每月20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26、户籍证明证实,张志江、李某戊二人身份信息,与上述所列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江因其女儿与被害人李某戊有矛盾,用携带的杀猪刀刺李某戊胸、肩、面等部位数刀,致李某戊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志江在其子女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志江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害人多次殴打被告人的女儿及妻子,曾经致使被告人的女儿及妻子入院治疗,在案发当日到被告人女儿的楼下叫骂,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张志江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且本案系婚姻矛盾引起,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并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志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29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苏静明代理审判员 褚铁军代理审判员 林 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