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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海琳与贾兰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琳,贾兰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368-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琳,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贾兰芬,女,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民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贾兰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贾兰芬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有工资存款(账号:60×××7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兰芬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的存款账户150000元(账号:60×××79)。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占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