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钟明勤与樊世莉、张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勤,王志勇,樊世莉,张满,李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115-2号原告:钟明勤,男,汉族,976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龚鉴波,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志勇,男,汉族,1966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樊世莉,女,汉族,1965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满,男,汉族,1954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仙芳,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涂刚,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钟明勤与被告王志勇、樊世莉、张满、李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明勤诉称:被告王志勇、樊世莉系夫妻。从2012年起,王志勇向原告累计借款550万元从事生产经营。在原告的催收下,王志勇于2014年11月24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550万元的借条,被告张满山、李仙芳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王志勇、樊世莉返还原告借款550万元;2、被告张满山、李仙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5年3月2日作出津公刑立字第(2015)862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王志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被告王志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明勤对被告王志勇、樊世莉、张满、李仙芳的起诉。原告钟明勤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300.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钟明勤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冉辛黎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