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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谢苏成与张文标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835号原告谢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在徐州市泉山区某职业技术学院,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故本院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某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某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