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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韦彩仲与朱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彩仲,朱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04号原告韦彩仲。被告朱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彩仲诉被告朱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韦彩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亦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彩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诉讼保全费220.00元,两项合计37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卢巨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盼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