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新申请执行黄邦平、夷玉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28-1号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新,黄邦平,夷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源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林新,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邦平,男,1966年12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夷玉琼,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林新与黄邦平、夷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林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黄邦平在盐源县裕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7%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邦平所持有的在盐源县裕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7%的股权进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饶 宇附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