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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黄山市乐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克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乐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克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57号原告:黄山市乐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潘国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克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沈克清,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乐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克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乐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以被告已经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乐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乐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山市乐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瑞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