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龙飞与朱泽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飞,朱泽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505号原告:张龙飞,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定康,宁波市甬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泽鹏,宁波市鄞州辉腾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飞与被告朱泽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龙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龙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雯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江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