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容与眭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容,眭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41号原告杨容,女,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江汮,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告眭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陈银,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容诉被告眭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容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容负担。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又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