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陆勤亮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勤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497号罪犯陆勤亮,又名陆海亮。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1年12月14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少刑初字第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勤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至2014年10月19日),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执行。2012年6月21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灌刑初字第0249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勤亮犯聚众斗殴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13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陆勤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陆勤亮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和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涉案赃款已退缴58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陆勤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陆勤亮的刑期减去九个月四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