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沈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宝林诉被告付东涛、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林,付东涛,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沈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朱宝林,男,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东涛,男,住卢氏县。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玉民,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林诉被告付东涛、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宝林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所欠货款已经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朱宝林承担。审 判 长  张志静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人民陪审员  贾 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国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