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与蒋志飞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蒋志飞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427号原告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802号。法定代表人张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志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与被告蒋志飞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佳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