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尤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452号原告:尤某某,女,汉族。被告:孟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141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审判员 刁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