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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甲玉与李延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甲玉,李延延,赵乐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陈甲玉,男,汉族,平阴县。被执行人李延延,男,汉族,平阴县。被执行人赵乐焕,男,汉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陈甲玉与李延延、赵乐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协议已提交本院记录在案,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本院再次立案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广荣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王恩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