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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四会市碧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福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碧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某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1025号原告四会市碧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贞山街道。法定代表人罗某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国华、何文基,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洪,男,1975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东城街道。原告四会市碧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某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会市碧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文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洪经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会市碧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程某洪是四会市东城街道建设路XXXXXXXX房地产权的业主,原告是该房屋所在雅风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原告对包括被告的物业在内的小区物业进行管理。原、被告原约定被告每月要交纳0.40元/㎡/月的小区物业管理费给原告。2007年9月28日,原告经四会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文件(四价(2007)64号)评定为一级物管企业。2008年12月15日,原告根据四会市物价局《关于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各类住宅小区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四价(2008)33号)文件精神,向雅风花园各业主发出了《关于调整雅风花园物业管理费的通知》,并将其张贴在小区的告示栏进行公告,从2009年1月1日起,物业管理费调整为0.80元/㎡/月。调整后雅风花园小区的绝大多数业主按新的标准交物业管理费,只包括被告少数业主自2012年4月份至今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现被告共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1890元。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890元(从2012年4月计至2014年9月止共30月,78.75×0.8×30=189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从2012年4月起按每期应交的物业管理费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3、收据;4、四价(2007)64号、四价(2008)33号文件;4、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5、关于调整雅风花园物业管理费的通知;6、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被告程某洪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程某洪是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建设路XXXXXXXX的房屋的业主,该房屋面积为78.75㎡,属于雅风花园小区范围,原告四会市碧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四会市雅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4日变更为现名)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由于雅风花园小区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以原告一直以前期物业服务的方式为雅风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2008年年底前按0.40元/㎡/月的标准向各房屋业主收取物业费。根据四会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关于碧海湾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定级的通知》(四价(2007)64号),及四会物价局《关于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各类住宅小区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四价(2008)33号)的规定,原告于2008年12月15日向雅风花园小区的全体业主发出了《关于调整雅风花园物业管理费的通知》,决定于2009年1月1日起对小区物业费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标准小区一期物业为0.80元/㎡、二期物业为0.85元/㎡。被告的房屋位于小区一期物业,从2009年1月起,被告按0.80元/㎡的标准向原告缴交物业费至2012年3月,之后,被告没有再缴交物业费给原告,原告因多次催促被告缴交物业费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是雅风花园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由于雅风花园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以原告一直无法与小区的全体业主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作为该小区房屋的业主,事实上享受了原告对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已构成事实上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从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共拖欠30个月的物业费1890元(按0.80元/㎡/月的标准收取),因被告没有到庭提出抗辩意见和提供相关证据,所以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费,属于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189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2012年4月起按每期应交物业费以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原告与小区全体业主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对违约金的计算没有约定,本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个月贷款利率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某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物业费18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个月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给原告四会市碧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共3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铭毅人民陪审员  杨冰淩人民陪审员  李素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绯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