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永富与郭家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富,郭家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21号原告:周永富,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圣年,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家伟,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永富与被告郭家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国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永富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郭家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永富诉称:2012年间,经被告雇请,原告为其在南陵县工业园区宏博塑胶厂工程工地实施挖机施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累计共欠挖机工程款49100万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2份。几年来被告分文未付,原告数次催讨无果,现只得依法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拖欠本金49100元,利息15000元(按月利率1%自借条出具之日至2015年3月1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家伟辩称:我所出具欠条的工程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但原告并非我雇请,而是我所在的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雇请,当时我是这个工程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出具欠条是替公司确认所欠工程款的数额。经审理查明:2012年间,原告经郭春喜聘请在芜湖市宏博塑胶有限公司工地内从事挖机施工。2012年6月22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93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上注:“欠条今欠到周永富贰万玖仟叁佰元整(¥29300)系我项目部挖机工程款本日前所有款项除本欠条已结清。具欠人:郭家伟2012.6.22”;2012年8月19日,原被告再次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198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上注:“欠条今欠到周永富挖机工程款(2012.8月5日-17日)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00)具欠人:郭家伟2012.8.19”。以上欠付工程款合计49100元。另查明,被告郭家伟与郭春喜系父子关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2012年6月22日、2012年8月19日由被告出具的两份欠条原件在卷证实,并将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郭家伟是否负有偿还义务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被告郭家伟辩称,其为原告所在工地的工作人员,出具欠条为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承担给付义务;结合庭审查明事实,被告自认该工程系其父郭春喜实际承建,且本院为查明其父及被告与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的关系,要求被告在庭后三个工作日提交有关工作证明时,被告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而考虑到我县建筑行业的普遍操作模式,同时结合被告郭家伟与该工程实际承建人的关系,以及被告以个人名义出具的两份欠条,本院认为被告出具欠条属个人行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个人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郭家伟给付欠付工程款491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5000元的请求,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本院将其利率依法调整为年利率6%,经核算,截止2015年3月1日被告应付利息为483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家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周永富工程款49100元及利息4835元,合计53935万元。二、驳回原告周永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元,由被告郭家伟负担800元,原告周永富负担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潘菲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第一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