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长葛市天英宾馆、长葛市粮食局与朱广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长葛市天英宾馆。法定代表人:郭松贵,该宾馆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长葛市粮食局。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红英,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广,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长葛市天英宾馆、长葛市粮食局因与被申请人朱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长葛市天英宾馆、长葛市粮食局申请再审称:长葛市天英宾馆、长葛市粮食局与朱广签订的协议可以证明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当。请求依法再审。朱广提交意见称:长葛市天英宾馆、长葛市粮食局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2009年3月8日,长葛市天英宾馆(甲方)、长葛市粮食局(乙方)与朱广(丙方)签订的协议明确载明该款属于借款,并约定了借款利息。虽然协议约定了朱广可以参与竞买,如竞买成功后可以折抵价款,并不用支付利息,但该约定并不能改变该款项的借款性质。长葛市天英宾馆、长葛市粮食局主张与朱广之间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适用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长葛市天英宾馆、长葛市粮食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葛市天英宾馆、长葛市粮食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保林审 判 员 王海清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