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行非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奉节县湘四沟煤炭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奉节县湘四沟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行非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法定代表人熊宣林,局长。被执行人奉节县湘四沟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朱衣镇红峡村。法定代表人罗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奉法行非审字第00093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奉节县湘四沟煤炭有限公司有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渝B298**)。本院查明,渝B298**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为奉节县湘四沟煤炭有限公司,���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奉节县湘四沟煤炭有限公司所有的渝B298**小型汽车予以扣押,交其保管使用。在扣押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转让、隐藏、变卖、故意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