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黄保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保土,曾国忠,何蕙兰,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990号申请执行人黄保土,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曾国忠,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蕙兰,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蕙兰,执行董事。关于黄保土申请执行曾国忠、何惠兰、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国忠、何惠兰、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