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崔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25号原告:崔某,女,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苗老集镇王菜园村委会高竹元1号。身份证号码:341222197407146547委托代理人:吴涛,太和县护航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被告:高某,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生,住址。本院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并定于2015年4月15号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明见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