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三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张花林、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张花林,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1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401号。负责人梁明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强,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吕民华,该支行职工。被告张花林,居民。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时代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张花林、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花林已还清原告借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花林、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张花林、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承担。审判员 崔晓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