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毛玉珍与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玉珍,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毛玉珍,女,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弘生世纪城南区**幢***室。被执行人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岱西镇揺星浦。法定代表人项修学,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毛玉珍与被执行人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舟岱调确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万元及利息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渉及申请人毛玉珍二案执行款共计8万元,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实际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72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