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涛然诉康国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然,康国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474号原告李涛然,男,生于1955年。被告康国俊,男,生于1966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然诉被告康国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涛然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然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李涛然承担。审判员 刘伯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