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银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银初字第6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