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细新与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传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细新,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传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张细新。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9号1栋7层。法定代表人:徐利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传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5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传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传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5,061,325元,执行费人民币52,70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传纳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传纳银行存款人民币5,114,032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