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利华、郭海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利华,郭海彬,梁海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安徽省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理人:王运通,任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公司职工。被告:谢利华,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郭海彬,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梁海涛,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原告安徽省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利华、郭海彬、梁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中世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被告谢利华外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旭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