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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岸刚与赣州赣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岸刚,赣州赣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1187号原告武岸刚,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赣州赣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8号轩雅居2栋1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邓增进,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武岸刚与被告赣州赣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赣州赣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2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赣州赣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员 刘迪驰��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钟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