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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军辉与被执行人杨新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辉,杨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248号申请人李军辉,男,生于1980年2月3日,汉族,大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杨新刚,男,生于1976年2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李军辉与被执行人杨新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被告杨新刚赔偿原告李军辉车辆替代损失5000元,车辆维修残值损失430元,以上两项合计5430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杨新刚已自动履行,申请人李军辉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2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保军代理审判员  张莉琼代理审判员  任 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