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樊建辉诉被告周海涛、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解封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建辉,周海涛,孙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樊建辉,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盛宏亮,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涛,男,1977年5月4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被告孙海燕(系被告周海涛妻子),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建辉诉被告周海涛、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建辉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海涛、孙海燕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宋凤梅名下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目前本案已审理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担保财产查封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完毕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担保财产查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解除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宋凤梅名下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春阳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人民陪审员 海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桂英-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