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511号原告刘XX,女。被告张XX,男。委托代理人郭连敏,系营口市西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岳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