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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511号原告刘XX,女。被告张XX,男。委托代理人郭连敏,系营口市西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岳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