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57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57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尚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1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到本市白云区某大道某大厦对出路段时,停靠在左侧机动车道上,当日7时许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黄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3.4mg/100ml。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的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到广州市白云区某大道某大厦对出路段时,停靠在左侧机动车道上。当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黄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73.4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现场照片;2.《鉴定检验报告书》及血样提取登记表;3.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4.查获经过;5.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黄某扣押在案的款项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后迳行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滢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