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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商思军与王殿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思军,王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商思军。被执行人王殿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殿福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殿福立即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殿福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商思军与被执行人王殿福达成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商思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沈晓明审判员刘延常审判员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白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