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合肥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振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振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71号原告:合肥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贤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东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兵兵,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飞,男,1965年12月11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原告合肥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振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合肥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广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