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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岳西县泰丰建筑有限公司与岳西县遍地红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泰丰建筑有限公司,岳西县遍地红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156号原告:岳西县泰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温泉镇长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胜,该公司项目部总经理。被告:岳西县遍地红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木冲村。法定代表人:崔传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晓斌,岳西县店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岳西县泰丰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岳西县遍地红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岳西县遍地红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岳西县泰丰建筑有限公司起诉的标的额是272万元,该标的额远远超出基层法院的管辖权限,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岳西县人民法院只能管辖15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故原告岳西县泰丰建筑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下,本案标的额为272万元,超出本院管辖权限,原告岳西县泰丰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岳西县遍地红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为虎审 判 员  储亚宏人民陪审员  琚春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