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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8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893-1号原告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某名下的陕KJW1**号迈腾小轿车一辆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某名下的陕KJW1**号迈腾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该车辆仍由被告管理,不得擅自以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方式处分该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士忠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宝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