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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秀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刘秀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17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15号。法定代表人姚雨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安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秀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和民三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秀娜名下的银行存款1614.53元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开户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开户账号:0302011209101512841。审判员  张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