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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倪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倪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935号原告苏某某。被告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倪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中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