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后民初字第4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沈慧民与金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慧民,金文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后民初字第4089号原告沈慧民,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金文博,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金绍荣,男,1954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原告沈慧民诉被告金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因金文博的病情于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4月1日中止审理。原告沈慧民、被告金文博的委托代理人金绍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慧民诉称,被告金文博于2013年5月10日从原告借款70000.00元,2014年8月17日还款30000.00元,并约定剩余40000.00元于2014年10月17日偿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尾欠借款40000.00元被告方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现在无偿还能力,无法还款。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金文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沈慧民借款4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