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兴有诉李德勇、张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有,李德勇,张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950号原告李兴有,男,生于1981年4月1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李德勇,男,生于1977年6月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张义刚,男,生于1985年5月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有诉被告李德勇、张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有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人民币,由李德勇负担。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雅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