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庄子量与万太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子量,万太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庄子量,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临江市。被告:万太成,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子量诉被告万太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子量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子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蓉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盛洋 微信公众号“”